2005年2月1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辽宁——“正名”制还人以清白
范春生

  在纪检、检察部门受理的大量举报中,相当一部分属于错告或诬告的。如何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,一直是司法机关探索的课题。自去年以来,辽宁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推出了“正名”制度,为百余名被错告诬告者还清白。
  “正名”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侦查案件过程中,经过初查或立案侦查,查明举报失实,被举报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,确属受到错告、诬告的,依照当事人的意愿,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,消除因调查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种制度。
  据辽宁省检察院负责人介绍,在以往的办案实践中,一些被举报人由于被举报,虽然查无实据,但周围群众议论纷纷,本人情绪低落,群众威信一落千丈。实行“正名”制,把打击和预防、查处和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,则有利于强化全民法治意识,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氛围和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,更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。
  辽宁检察机关适用“正名”制,先由案件承办人对被举报人的“正名”要求进行审查,对于符合标准的,由承办人提出意见,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后,再报检察长最后审批,方可实施。严格的审批程序,确保了“正名”工作的严肃性,防止了滥用“正名”和适用不当。(范春生)